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加强生态环境检察工作的决定
青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检察工作的决定》,从履职重点、协同治理、数智赋能、社会共治、人大监督等方面作出系统性规范。决定要求全省检察机关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履职优先方向,推进“四大检察”一体履职,并依托“府检联动”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衔接。
青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检察工作的决定》,从履职重点、协同治理、数智赋能、社会共治、人大监督等方面作出系统性规范。决定要求全省检察机关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履职优先方向,推进“四大检察”一体履职,并依托“府检联动”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衔接。
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45号),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明确事故报告、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程序,特别重大和重大事故调查期限为60日,较大和一般事故为45日。
推荐理由:条例修订后调整了事故分级、报告与调查处理规则,并大幅提高罚款幅度,电力企业可据此对照更新应急预案与合规流程。
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843号),经2026年7月31日国务院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国务院对相关行政法规进行清理,决定修改12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废止3部行政法规。
推荐理由:配合《生态环境法典》实施清理行政法规,修改12部、废止3部,可对照罚款额度与排污许可表述的变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法释〔2026〕17号决定,对《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件司法解释作出修改,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推荐理由:两高在生态环境法典颁布后集中清理涉生态环境司法解释,读者可据此对照海洋公益诉讼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条文变化。
国务院办公厅复函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经国务院批准,原则同意国家林草局编制的重点林区“十五五”期间森林年采伐限额。该限额是重点林区每年采伐林地上森林、消耗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不得突破;因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采伐且限额内无法解决的,应上报国务院批准。国家林草局须督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严格执行限额采伐、凭证采伐制度,对乱砍滥伐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等5份司法文件,该规定于7月27日经审判委员会第1980次会议审议通过,共13条,将于8月15日与生态环境法典同步施行。
推荐理由:生态环境法典首个配套司法解释与司法解释清理结果同步公布,可了解新旧法律衔接的裁判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6年8月6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等5份司法文件,并介绍生态环境法典相关司法解释清理工作情况。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环资庭庭长吴兆祥、民四庭庭长沈红雨出席,新闻发言人姬忠彪主持,并回答记者提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26〕4号),自2026年3月30日起施行。
推荐理由:两高对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作出局部修改,读者可对照2023年解释,了解入罪主体、污染物范围与从宽条款的具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