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的若干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的若干规定》(国办发〔2026〕22号),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国办发〔2001〕38号通知。规定授权国务院法治部门依法处理向国务院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一般情形不再报请国务院审批,影响重大或涉及重大、敏感程序事项的仍应报请国务院审批;国务院法治部门出具法律文书时加盖国务院行政复议专用章。
推荐理由:规定将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审查与报批权限授权国务院法治部门行使,可对照2001年旧通知了解程序调整。